(五)整治和规范违法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球场,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要高度重视、切实统一思想,不得以招商引资项目或者以建设生态公园、生态广场、湿地修复、体育运动公园等名义建设高尔夫球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和《关于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1〕741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整治和规范违法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球场。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是监管违法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的责任主体,各级发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水务和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对违规审批或者监管不力、暗中支持或者取缔后死灰复燃并且整改不彻底、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部门,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要保持高压态势,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要坚决叫停,刹风止乱;对新增“小产权房”零容忍,实现零增长;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问责,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职责和责任
(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落实机制。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昆政办〔2011〕158号),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土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及时掌握土地执法监管、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执法监管工作、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违法违规用地快速反应机制,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进入司法程序的,由法院裁定后依法组织拆除。对依法应当没收的违法建筑,要及时接收并依法处置。违法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在土地征收拆迁中,不得给予补偿。
(二)坚持从严监管,强化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查处和报告机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认定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职责。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切实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严格违法违规行为报告、通报制度,对巡查发现、12336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卫星遥感等反映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新闻媒体曝光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专项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者干扰时,在报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函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深化联合监管,全面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的规定,落实联合办案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提前介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依法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发改、规划、住建、城管(综合执法)、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电力、银行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通电、通水、通气,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发放贷款。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部门联动机制和联合查纠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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