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好友约定,将其购买单位集资优惠房的资格号转让给自己,并支付了10万定金;但好友在拿到房产证后,却迟迟不办理过户登记。最终,多年好友法庭相见。近日,经双流法院调解,双方解除转让协议,好友返还10万定金。
丁某与肖某是相识多年的好友,2011年5月,丁某与肖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肖某将自己单位自行建设并内部分配的职工小区购房资格号转让给丁某;同时,肖某保证本次转让的购房资格号能及时在其单位进行变更,丁某能与其单位顺利签订相应的一切购房手续,并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双方约定该房产登记变更日期不迟于2011年12月31日。此后,丁某向好友肖某交纳了10万元“定金”。
而当2012年来临时,肖某并未履行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购房资格号变更登记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房子正在非毛坯不确定交房时间为由一拖再拖。久等不见回音的丁某于2012年8月向肖某致函,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返还10万元“定金”,并另行支付10万元违约金。2013年4月,丁某将肖某起诉至法院。
后经法院调解,丁某与肖某解除转让协议,肖某返还10万元定金,不支付违约赔偿。至此,多年的好友反目成仇,情谊不再。
2022-02-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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