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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的烦心事儿
在当前的日常生活中,房屋出租已成家常便饭,房屋租赁业务频繁。但是这其中也有很多意想不到的烦心事儿发生。这不,在成都张大爷身上就发生了这样一件怪事:张大爷的儿女在国外定居,临出国前,儿女们给张大爷买了一套临街商铺。两年前,这套商铺由儿媳妇出租给了一家服装店经营,约定两年期限,到期优先续租。但两个月前商铺承租人毫无预兆地突然消失了,服装店关门不营业了,留下满屋子的货物不管不顾,张大爷四处寻找都不见承租人影子,这可把房东张大爷烦透了……
承租人跑再久,
房东你都不能私自撬门
案件与问题:张大爷联系不上承租人,两个月没收上租金,手头吃紧了,而且房子这样锁着,又不能租给别人,看着银子化成水,心里很是着急。张大爷心想,已经关了两个月了,也一直找不到人,我干脆把门撬开,把货给他移走算了。张大爷这样做可以吗?
公证员解读:张大爷这样做是绝对不可以的!且不说张大爷自己不知道里面货物的价值,如果将来被承租人赖上是很麻烦的事。并且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张大爷这样做不但会因里面承租人的财产不明带来纠纷隐患,也容易侵犯承租人的隐私。最稳妥的做法是到法院起诉承租人解除合同,由法院强制执行办理屋内资产。
除了打官司,
租赁合同公证也有效
案件与问题:张大爷一听说要到法院打官司,他觉得除了请律师有花费,另外时间也长,至少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但是此时的张大爷除了想到打官司外,也没有想到其他更好的解决办法。于是张大爷拨通了越洋电话,找儿子要打官司的钱。儿子听说老父亲的遭遇后,在安慰父亲的情绪时想起了当时租商铺的时候帮父亲做了个租赁合同的公证,让父亲去公证处查询一下当时做公证的合同。那么这是什么样的公证呢?
公证员解读:张大爷委托儿媳妇在租赁商铺时总共做了三个公证,第一个公证是合同公证,张大爷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这个是在租赁之初就做了公证。第二个公证是一个发送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通知的保全公证,第三个公证是出租屋内财产清点的公证。合同有如下约定:如果承租人逾期不付租金,出租方可单方收回房屋,而且出租人有权自己将出租屋上的门锁打开,并对房屋内的财产进行清点和转移封存。公证处建议张大爷先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向承租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在通知中告知承租方逾期不回复清理物品,就按照合同约定单方收回租赁商铺,并留了公证处电话和联系方式。
再则,如果张大爷不做租赁合同的公证,也不可以直接就财产清点。公证处不能未经过承租人的同意或授权,就采取撬门破锁等激烈方式进入出租屋进行保全证据。另外,就算公证处办理了相关公证,也有可能侵犯到承租人的权利,引起纠纷。出租方和承租方只有在一开始签订租赁合同时办理公证并在租赁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款,才能进行单方回收房屋的财产清点公证。
合同公证很重要,
保全证据公证不能少
案件与问题:张大爷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址寄出通知十天后,承租人还是没有动静。于是,张大爷就请公证处上门办理打开房屋清点财产的证据保全,将屋内财物一一清点造册打包寄放至专门的仓库,收回了租赁的商铺。张大爷这起案例中涉及了送达和清点的保全公证,那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吗?
公证员解读: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保全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保全的证据既包括书证、物证、物品现状的保全,比如上面所说的财产清点,也包括保全行为,比如上面张大爷解除租赁合同通知的发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果要单方收回出租的财产清点保全公证,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关于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的要求,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而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022-02-1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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